讀者來函
 
禪修之友編輯組:
 
  貴刊第十五期內「書林漫步」一欄曾介紹一本名為《佛陀的女兒》的書。本人曾閱讀該書的英文原版——"Knee Deep in Grace"。作者Amy Schmidt;Present Perfect Books二OO三年出版;國際書號:0-9630784-6-1。

英文版第三十四頁,第一段寫道:

  追求解脫的道路三十年,Dipa Ma五十三歲那年,經過六天的修習,她證得初果(the first stage of enlightenment)。

同頁第二段寫道:

  ……之後她在下一個禪修營,只是修習了五天,就經歷了另一個突破。體證初果的過程和第一次相似,可是過程中身心的痛苦顯著地比第一次較多。直至她證得二果(the second stage of enlightenment),她身心的狀態再一次有了轉變。……

  由此可以看到作者在書中並沒有用「標準」的佛教詞語來描述覺悟的階次。「第一階次」(first stage)及「第二階次」(second stage)兩個用詞比較含糊,所以中譯者把初果及二果譯做初禪和二禪也不足為奇。然而嚴格來說,禪那不是覺悟(體證涅槃)的必要條件,所以把 first stage of enlightenment 及second stage of enlightenment譯做初禪及二禪肯定是不對的。

  英文版第一百四十五頁,Dipa Ma被問到「誰可以教導禪修?」她回答說,其中的一項準則是那個人證得第一階次或第二階次(first or second stages of enlightenment)。緬甸人普遍認為一位老師最少應該是須陀洹或斯陀含(初果或二果),Dipa Ma的回答和緬甸的傳統一致。而Dipa Ma當時已教授禪修,正如她所說的那樣,她自己也應該證達須陀洹或斯陀含的果位了。

  因此,中譯者把「first stage of enlightenment /second stage of enlightenment」(初果/二果)譯為「初禪/二禪」是錯誤的。

With Metta
讀者Jessica
18-12-2004